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河北省深州市**乡**村**号。深州市**有限公司工人,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M****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高速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资料: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晶
检察官助理:薛妍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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