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镇**村**号。2018年10月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秦皇岛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1日0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在黄骅港沧海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石黄高速黄骅港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黄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张德锋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镇**村**号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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