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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8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现住址:信阳市浉河区**社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7日21时25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S****6号小型轿车沿信阳市平桥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新***大街交叉口时,与前方同向郑某某驾驶的粤B****1临时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粤B****1临时号牌小型轿车乘坐人徐某甲、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信息、前科证明等;2.证人郑某某、钱某某、徐某乙、徐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洁

检察官助理:李薇

2021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5.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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