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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时59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甘******号车行至泾川县城泾州街30号楼丁字路口处,被交警查处。经鉴定,所送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1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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