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乡**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时59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甘******号车行至泾川县城泾州街30号楼丁字路口处,被交警查处。经鉴定,所送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1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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