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经鉴定为机动车的四轮电动汽车,在浚县长江路脑血管医院北边,与潘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之后与路边停放的,张某某的车牌照为豫FS****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6mg/100ml。经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赵某某负全部责任,潘某某无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张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被害人潘某某报警,仍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理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款第(二)项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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