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于2019年04月06日00时52分许,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与低山南路交汇处路段时,该车车头与相对方向直行由钟某彬钟某某驾驶的粤BJ****号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9.46mg/100ml。因被告人赵某某患有高血压病三级(高危状态),需要住院治疗,随后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医院办理住院。之后,因被告人赵某某病情不稳定一直未前来公安机关配合下一步的调查。被害人钟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谅解。
2019年08月15日05时5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岗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红绿灯路段有一辆小车停在道路上,驾驶员睡着了,随后执勤民警前往现场处理,发现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苏E1****号牌小型汽车有危险驾驶的嫌疑,被告人赵某某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48.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告知书,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身份资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丘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金燕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担保人谭文龙谭某某,联系电话:185383022081853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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