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镇**村家中吃饭,期间饮用了约二两散装白酒。饭后,赵某某驾驶鄂D****4号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向**集镇方向行驶。14时25分许,行至**路(**镇**村**组)路段时,与冉某某驾驶的鄂D****X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冉某某车辆倒地人受伤,冉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出警民警发现赵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行为,遂将赵某某带至**卫生院抽取血样封存备检。

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4.1mg/100ml 。

因交通事故现场挪动,民警未对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划定事故责任,后赵某某赔偿冉某某6000元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抽血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冉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采集血样视频、讯问视频光盘;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金健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