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由武穴市梅川镇振心大道往松阳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振心大道派出所斜对面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皖M****4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被民警带至武穴市梅川镇二医院进行抽血采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 被告人赵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6.92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信息、到案情况、前科查询、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明、贫困手册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2020]WX痕(交)鉴字第8号鉴定意见书;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6.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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