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栋**门**号,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沙市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时,被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遂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并送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被告人赵某某身份信息,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现场查获、吹气、抽血、血样确认照片,车辆照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赵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 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7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 现场查获、吹气、抽血、血样送检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无号牌),依法应从重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赵歆媛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楼**号,联系电话:17798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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