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湖北聚能电力有限公司宜城项目部电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村**组,现暂住湖北省宜城市**镇**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鄂H****1小型轿车,从湖北省宜城市驶往荆门市,途经沪蓉高速公路钟祥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赵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85mg/100ml。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提取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开忠
检察官助理 罗海迪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65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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