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狮龙”牌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本县龙舟坪镇白氏坪村三组乡村公路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被告人赵某甲的血液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10.0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被告人赵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家艳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05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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