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办**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由湖北省大冶市往阳新县**镇方向行驶,赵某甲明知疫情期间需要通行证方可通行,在无通行证的情况下快速冲过**镇**防疫卡点,18日凌晨2时45分许返回时被卡点防疫人员拦住,后被阳新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民警发现赵某甲有酒后反应,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赵某甲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品。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107.17mg/100ml。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及人员信息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赵某乙、黄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欧阳为恒
2020年4月7日
(此面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居住在大冶市**街办**社区。电话:1599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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