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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222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村**组**号,现住阳新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3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阳新县*****(***店)聚餐时饮酒,聚餐结束后后,赵某某无证驾驶鄂B*****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自******出发向***方向行驶,行驶至***巷内路段时,与李某乙停放在路边的鄂B*****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民警接警后发现赵某某有酒后反应,随即将其带至阳新县三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送检,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4.69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和解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舒  斌

  检察官助理:柯  镔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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