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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溆浦县卢峰镇民投公园方向驶往人民村方向,当车行驶至园艺西路路段时,不慎与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湘******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湘*****挂重型拦板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告人赵某某轻伤一级、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怀化市天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厚吉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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