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滨州市滨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5日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姝
检察官助理:薄纯霞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滨州市滨城区**号,联系方式1580543****;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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