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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1********,汉族,专科毕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镇**村**社,暂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家属院**号楼**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3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白色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南山路市政大坡路口处时,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赵某某离开现场。同日5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2.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抽血照片、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照片、卡口抓拍照片;

2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3证人陆某某、沈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之间依法处刑,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王冰洁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处候审。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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