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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民乐县*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甘肃省民乐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甘GC***6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民乐县泰峰火锅一店南口时,被民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带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样。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7.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明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园*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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