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社区**号楼**口**室。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宁AP****号小型轿车,沿东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民勤县海汇酒店门前时,与同向胡某某驾驶的甘H5****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46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