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镇**村**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国民,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号码为甘J*****的“比亚迪”牌灰色小型轿车,沿漳县盐井镇至徐家坪村通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家坪村路段处时,与相向行驶的梁某某驾驶的号牌号码为甘A*****的“东风雪铁龙”牌白色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2.15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未依法规处理事故,怨恨被害人报警并撕扯被害人,后驾车驶离现场。经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有前科;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因对被害人报警不满,有撕扯被害人的行为,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赵某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应酌定从轻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明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9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96页(内附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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