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川区**栋**号,无业。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号灰色吉利牌小轿车,沿本区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三角十字,其车左前角与在前方左转弯待转区等候放行的甘******号小车右后角相刮蹭。经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川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赵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7.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信息、刑事照片等书证;2.证人窦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4.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7.45mg/100ml,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丽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356****;
2.侦查卷一册;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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