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5********,汉族,小学毕业,住登封市徐庄镇**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徐庄镇峪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普堂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赵某某血醇含量为123.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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