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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9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6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湖北省来凤县**镇**路**号**栋**室2019年12月18日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宗申牌三轮电动车沿新兴街从上章小区方向往人民医院方向行驶,途经磐安县安文街道新兴街人民医院前路段时被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赵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所驾驶的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属机动车定义中的(由电力驱动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妮娜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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