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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7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乡**村委**组,现住南安市**镇**村**号**房。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6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已被注销),从南安市**镇**大道**村路口出发,行驶至南安市**镇**村**饭店,并再次饮酒,后又继续驾车行驶至南安市**镇**村**机械厂。同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从南安市**镇**村**机械厂出发,往南安市**镇**村方向行驶,至南安市**镇**村**小区村道时,碰撞到李某甲停放在路边的闽****学小型轿车,造成被告人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民警查获。现场被告人赵某某因醉酒无法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同日23时35分许,泉州成功医院护士在现场抽取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样并送检。同年3月17日,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7.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9年4月30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金汛应承担次要责任。同年5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监控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照片、驾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5.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已被注销的机动车,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文安

检察官助理:陈一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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