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0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区**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福清市**街道**街**店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闽A59***二轮摩托车离开上述烧烤店,至瑞亭街茶之道茶叶店前路段,赵某某驾车摔倒,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赵某某报警到场处置时对赵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赵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将其带至福清市融强医院提取血液。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6.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询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雅钦
检察官助理:王伟洁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路**号;
2.卷宗2册共计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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