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村**队**号,住福建省邵武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的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西湖丽景附近出发,沿白渚路附近行驶,途经**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赵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液样本、驾驶的摩托车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霞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在邵武市**路**号,联系电话1355933****。
2、本案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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