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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镇**村**号,住闽侯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朋友吴某某在闽侯县青口建材城附近饭店吃饭时共同饮用白酒及啤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来到闽侯县人民医院,驾驶停放在医院门口的豫******小车返回青口镇泊园小区,在小区门口,其与骑行电动车的李某某因车辆交会一事发生纠纷,李某某报警。闽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电话举报后,在泊园小区门口对赵某某进行吹气检测,赵某某不配合工作拒绝进行吹气检测,民警依法将其口头传唤至南片交警队并带至闽侯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7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

2020年4月2日

附注:

(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865566****)。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证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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