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2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2时40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蒙**号**牌农用四轮车,行驶至科右前旗**镇**村北侧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9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赵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险峰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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