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128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界首市陶某某镇陶某某行政村后赵村3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驾驶皖K15****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苍南县宜山镇龙某某大道安徽机修店往龙某某大道兄豪服饰厂方向行驶。当日19时45分许,途经苍南县宜山镇龙某某大道兄豪服饰厂前路段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将其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单、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提取血样登记表;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某喜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琴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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