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9********,汉族,群众,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A*****吉利牌小型轿车,因与他人发生纠纷,遂将车辆从荥阳市**路**超市停放在**饭店门口。后将其带至荥阳市交警大队进行抽血,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许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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