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2015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于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汽车由莒南县相邸镇万兴大酒店行驶至坊前镇****村南北大街,将车辆停放在南北大街路中间位置后离开。后因他人报警,其被传唤至莒南县公安局相邸派出所。经抽血检测,案发时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血醇检验报告;查获经过、处警经过、自述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查询等书证;证人刘某甲、杨某某、卢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纪元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72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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