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7〕4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7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21时许,在莱阳市龙门大酒店饮酒后,驾驶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莱阳市七星街鸿祥源工贸有限公司门前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7.8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户籍证明、查获记录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翠
2017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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