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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汉族,文盲,户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陕A****J小型轿车沿南横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时,越过道路中央单黄实线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陕J****3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

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0089S号鉴定意见:被告人赵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76.9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申请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王某某的证言;

4.谅解书;

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三个半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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