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7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3时50分,执勤民警在河南省西平县经贸路涵洞附近发现豫AP****小型汽车驾驶员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口头传唤至西平县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并依法抽取其血样,2019年6月13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是325.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党员信息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吹测仪吹测结果、现场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及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西平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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