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C3****号小型客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福州路与珠江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1.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德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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