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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703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鄯善县七克台镇**社区**路2**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同朋友在鄯善县新城彩云手抓肉饭馆吃饭后,醉酒驾驶新K4****号黑色雅阁牌轿车行驶至鄯善县鸭子嘴卡点前路段,被民警查获。经新疆华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当天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文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及采集血样及车辆的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志满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9******。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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