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7********,汉族,高中肄业,群众,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办**路**家属楼**单元**楼,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办**村**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2020年7月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持C1证驾驶豫K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葛市双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25日,经许昌建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8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 鉴定意见;
3.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二0年八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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