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西安市莲湖区**村**院**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1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日雅牌125型红色两轮摩托车,沿本市二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雁塔立交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0.5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
2.抓获经过;
3.现场血液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
4.血醇检测报告及告知笔录;
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
6.扣押、返还物品凭证
7.户籍信息;
8.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晶晶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241****;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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