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93********,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庙**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检查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检测为162.8mg/100ml,经对查获后抽取的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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