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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住该村。2012年3月26日因故意伤害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2019年5月20日因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4时左右,被告人赵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红色**牌**型摩托车行驶至**镇**村**屯时与他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民警在**镇**村**屯附近的道路上将赵某甲抓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4月3日在**镇**村**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赵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赵某甲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宏霞

2019年8月1日

附:

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依据以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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