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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晋C****H的黄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下荫村线下荫营加油站路段时,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发现赵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当日21时25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赵某某血液并留存,后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07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志明

检察官助理:王立丽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赵海龙,男,1972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72020509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坪上村368号2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海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赵海龙驾驶车牌号码为晋C3522H的黄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下荫村线下荫营加油站路段时,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发现赵海龙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当日21时25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赵海龙血液并留存,后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07mg/100ml。

被告人赵海龙于2019年12月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赵海龙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海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海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志明

检察官助理:王立丽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海龙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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