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8231974********,哈尼族,初中文化,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路**号**幢**号,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客车上道路行驶,当日20时40分,行至策磨线K3987+5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住宿区,联系电话:1533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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