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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31976********,汉族,籍贯山西省灵石县,住址山西省灵石县两渡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LS**1小型机动车行驶至介休市**街附近时,被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测试,结论为168.7mg/100ml。经山西省平遥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3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赵某某的户籍证明、两渡派出所的证明、侦查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赵某某的驾驶证及其信息查询、赵某某所驾驶车辆的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等书证;2.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侦查机关民警查获赵某某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虎

检察官助理:刘燕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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