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村**庄**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许,在涡阳县**庄**路段,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面包车,与陈某某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陈某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第3416211202000001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赵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倩倩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涡阳县**村**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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