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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赵**,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新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职工,2012年5月借调至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至今,住新野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0时25分许,在新野县城纺织路汉华苑小区门前道路处,被告人赵**醉酒后驾驶豫R**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相向行驶赵**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赵**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赵**驾车逃逸至新野县书院路西段串串香饭店门口处时,与同向行驶黄**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电动车乘坐人黄**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驾车逃逸,在新野县滨河路公园门口南道路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7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赵**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5日、11月8日被告人赵**分别与赵**、黄**、黄**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孙**

2020730

附:

    1.被告人赵**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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