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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县,现住洛阳市****号楼**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美食街吃饭时饮酒。21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黑色小型轿车沿展览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泰街口时,被值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3.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4.行政处罚决定书;5.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查扣经过、到案经过;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燕 孙红霞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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