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21985********,满族,大专文化,系山东**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村**屯**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A7****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泺文路路口时,追尾董某某驾驶的鲁AT****号小型轿车。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海无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4±4.9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20年1月21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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