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02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市中区**庄**路**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自本市中海国际社区出发沿玉函隧道行驶至市中区顺河高架桥经七路下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6mg/100ml。
2020年6月8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赵某某到交警部门办理取保候审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张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赵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城市快速路驾驶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守鹏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55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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