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0********,汉族,初中,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路**号。2014年3月4日因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3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正阳县**街时,被执勤民警巡逻时当场查获,随即对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抽血送检。后经鉴定,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阮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 洁
节凤云
2014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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