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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镇**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所做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鲍玉彪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曹县庄**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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