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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坊组,住湖南省会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某在**县****吃晚饭,期间赵某某饮用了一杯白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号牌为湘******小型普通客车离开****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会同县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正在进行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18mg/l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会同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其血液送检。同年8月14日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4mg/l00ml,系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秀花

检察官助理:李贵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鉴定人、证人名单》壹份;

4.《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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